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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企尾矿环境污染法律风险多多

来源:洛阳隆中重工 发布时间:2015-10-26 点击量:148

一、关于尾矿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

事实上,我国关于尾矿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还是比较健全的。在原则性及专项法律制度方面,《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是我国关于尾矿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尾矿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等都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制度

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则是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设立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制度。该办法是对矿山开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体生态破坏治理等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的。同时,我国还建立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尾矿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尾矿建设项目需经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尾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尾矿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该规定也是对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的专门性规章。

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水土保持及土地复垦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黄金矿山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guo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构成了关于尾矿库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及环境治理的制度体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写明了矿业企业交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制度。根据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办理闭坑手续经验收的,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4、尾矿库建设及安全技术规范

“不J如此,我国还建立了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固体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尾矿库建设及安全技术规范等。”霍志剑介绍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须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了危险固体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根据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guo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L取联单。尾矿库建设及安全技术规范则主要包括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及《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二、矿企尾矿环境污染法律风险多多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矿山企业在尾矿管理过程中将很容易出现环境问题及法律风险。对矿业企业已建有尾矿库、建设之初也取得环评等批复并已竣工验收,但对尾矿库区疏于管理、对老化及问题设施未予及时维修或未按环评文件要求、不规范堆放、c储堆存、c期使用或是擅自启用已闭库的尾矿库导致废渣扬散、渗漏、溃坝而致使发生环境污染的,责任企业将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关于固体废物处置的法律规定,面临承担包括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责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面临被停业或者关闭的法律风险。此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被行政处分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而对矿业企业新建尾矿库或在原库区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但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虽配套建设有相应设施,但同时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企业将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规定,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而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还将面临被处罚款的法律风险。同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还将面临被停业或者关闭的法律风险。此外,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企业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矿业企业疏于对尾矿废渣的管理,未建设有尾矿贮存设施、场所,未进行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而直接在租用的土地堆放,或是擅自择地偷排偷放,将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固体废物处置的法律规定,除面临承担包括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责任外,后果严重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面临被行政处分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尾矿库等设施停止使用后,若未按时对尾矿库进行封场,矿业企业将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面临被由县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及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而矿业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尾矿废渣或委托没有危险品运输、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或处置因此而引发事故的,责任企业将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关于固体废物处置及运输的法律规定,被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罚款的行政责任。除此之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被行政处分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矿业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的,将承担行政罚款责任,拒不缴纳的,将面临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不被批准、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法律风险。矿业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未编制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将面临被处罚款及采矿许可证年检不被审批通过的法律风险。

“矿业企业未按照guo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任企业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将面临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矿业企业不按照guo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面临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霍志剑进一步分析说。

而号称“史上。严”的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作为新修订亮点之一的“按日处罚,上不封顶”制度尤为引人注目。根据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违法行为的种类,这对尾矿管理又提出了更严的要求。

“此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加大对企业污染的惩罚成本,将倒逼污染企业重视环保投入及违法矫正。”霍志剑说,新《环保法》实施后,由于有此“上不封顶式”的处罚规定,如企业方面对自身的污染问题仍不再加以规范和矫正,那么将会导致责任企业须支付gao额甚至天价的罚金为自身长期拖延治理行为而埋单的严重后果,此规定应引起每个矿业企业的充分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要求被进一步明确,污染企业将面临随时可能会被潜在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风险。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依法在设区的市ji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纪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将意味着,如果企业存在严重的污染行为,将可能随时面临着被某环保或其他社会组织提起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而陷入冗长且复杂的环境官司当中。鉴于公益诉讼的热点效应,污染事件和涉事企业。大可能被媒体曝光而被公众广知。

“环境公益诉讼的系列规定是guo家为有效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而推出的强化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的新举措,在此背景下,将积。影响和推动社会组织,尤其是环保组织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度和推进力度。作为较易出现环境问题的矿业企业,对此现象更应充分加以关注。”霍志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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